铅山一人在小区外墙工作时摔倒,造成9级伤残!
滕某生和福建某固建设有限公司
工伤赔偿纠纷调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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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受害人滕某生在福建某固建设有限公司承建的工地(铅山县河口镇某某小区建设工程项目)务工,2021年9月9日滕某生在外墙作业时不慎摔倒在外墙架子上,导致左腓骨远端骨折,左第11肋骨骨折,L1椎体左侧横突骨折。在铅山县人民医院治疗出院后,经上饶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9级。双方一直因为赔偿事宜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为妥善解决赔偿问题,2022年12月23日双方一致申请虹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希望调解员帮助解决该起纠纷,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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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过程】
虹桥乡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员认真听取了双方关于本起案件介绍和受害方的诉求,并依法进行了正式受理登记。同时约定好2022年12月24日上午9时在虹桥乡调委会对本起纠纷正式进行调解。
在调解现场,福建某固建设有限公司代表人对本起纠纷受害人属于工伤一事不持有异议,但表示滕某生在作业时没有遵守工作程序,才造成本次工伤事故的发生,自己有一定的过错,应承担一定的责任。而滕某生则表示,自己完全是按照公司的规定来进行作业,不存在什么过错,所有的赔偿应全部由公司来承担。
现场双方公说公的理,婆说婆的理,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于是调解员现场对福建某固建设有限公司代表人和滕某生进行相关法律解读,调解员指出依据国务院的《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同时依据江西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二条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本人工资为基数,其中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为:五级20个月、六级17个月、七级13个月、八级10个月、九级7个月、十级4个月的本人工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为:五级32个月、六级28个月、七级25个月、八级21个月、九级17个月、十级13个月的本人工资。
患职业病的工伤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发30%。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每差一年扣减10%;不足一年的按照一年计算。
通过法律法规的讲解,双方都对本起纠纷的赔偿情况有所了解,调解员趁热打铁马上采到背靠背的调解方式进入下半场的调解。通过详细分析本案的情况,调解员发现滕某生距离法定退休年纪已不满5年了,结合这一情况,调解员和双方当事人对具体的赔偿项目及金额进行了细致的计算,通过一一核算,慢慢拉近了双方的差距,最后在调解员的耐心细致调解下,双方终于自愿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03
【调解结果】
2022年12月24日,滕某生和福建某固建设有限公司达成如下协议:
1.福建某固建设有限公司一次性向滕某生支付包括但不限于一次性支付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和医疗费用等共计132000元整。
2.本协议签订后五日内,福建某固建设有限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滕某生的工资转账支付。
3.滕某生收到以上赔偿金后,应当合理分配、处理,自觉留足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康复、牛活等费用。滕某生分配、处理前述费用的方式由滕某生自行决定,后果由滕某生自行承担。
4.福建某固建设有限公司和滕某生双方签署本协议后,劳动关系即行终止。同时滕某生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就本起纠纷事宜向福建某固建设有限公司要求其他费用或承担其他责任,并放弃其他的劳动仲裁和民事诉讼行为。
经回访,福建某固建设有限公司已履行了协议的支付义务,滕某生已收到了赔偿款132000元正,双方都无异议,都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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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案件,虽然案件情况事实相对清楚,也不复杂,法律关系也比较明确,但是用工单位对滕某生受工伤的事情认为他本人也有一定的过错,并且被申请人福建省某固建设有限公司占据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一直拒绝支付所有的赔偿项目,损害了滕某生的合法权益,调解员在双方调解僵持不下的情况下,根据本案事情查阅大量的相关案例法条,对本案的争议焦点进行了着重的分析,并结合法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等综合方面入手,与双方平等协商,最终促使双方对工伤赔偿事宜协商一致并签订调解协议书。
签订调解协议书的第二天,被申请人福建省某固建设有限公司已向滕某生转账了人民币132000元整,使得滕某生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的保障。
来源:铅山县司法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