铅山县司法局调解一桩案件,金额高达1253880元!
虞某林和王某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调解案
1.案情简介
当事人虞某林和王某海是朋友关系,2019年3月虞某林在王某海承接的弋阳县三小建设工程中做内墙和搭铁架子工程,完工后结算内墙工程款为人民币962730元,搭内铁架子工程款为人民币591150元,合计人民币1553880元整,王某海已支付工程款300000元,尚欠虞某林工程款1253880元。2020年8月16日王某海出具了一张欠条给虞某林,约定所欠工程款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两个月付清。在工程验收合格后,虞某林多次催促王某海支付工程欠款,王某海除支付部分利息后,本金一直未支付。2022年12月17日,虞某林因王某海归还欠款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特到河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2.调解过程
2022年12月17日调解员在河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受理室接待了虞某林,对他申请的纠纷进行登记,同时和王某林进行了电话沟通,询问王某林是否愿意由本调委会进行介入调解。王某林在电话中表示同意,调解员于是对本案进行了依法受理,并和王某海约定好时间对本起纠纷正式进行调解。
2022年12月20日在调解现场,调解员认真听取了虞某林、王某海对本起纠纷的案件事实、诉求及要求。调解员分析本案是一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情也不复杂,工程欠款标的金额较大,双方当事人还是朋友关系,但发生此事后,双方关系已降至冰点。
本案既要顺利调解结案,同时最好还能维护双方的朋友关系。当事人虞某林要求王某海支付工程的欠款和相应的欠款利息是合法的诉求,为此调解员重点做王某海的方面工作,跟他进行了耐心的沟通,深入地谈心,并为他讲解《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按照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九条“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第二十七条“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开始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
(一)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
(二)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
(三)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通过法律知识的普及,王某海承认了自己在本案中的过错,但表示,自己不是不想支付工程款,实在是发包方也未付清工程款给他,所以导致拖欠虞某林的工程款,自己也会想办法先把虞某林的欠款付清,但是利息方面就要虞某林原谅了,实在是无支付能力了。
调解员看到王某海诚恳的态度,把这一情况也告知了虞某林,同时劝告虞某林,王某海遇到了这样的困境仍然愿意履行自己的义务,也是他的诚意,并且这些钱他还要向别人去筹借,这边是不是也能对他有所宽限呢?虞某林和家人商量了一下,表示同意不收取王某海延期未支付的工程款利息。至此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调解协议。
3.调解结果
2022年12月20日,虞某林和王某海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王某海所欠工程余款人民币1253880元整,在2023年2月20日前支付给虞某林。
2.虞某林自愿放弃王某海余款未支付的所有利息。
3.双方签定本协议后,不再反悔。
经回访,王某海已履行了协议的支付义务,虞某林收到了工程余款,双方都再无异议,也早就握手言和了,都对本起纠纷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对调解员表示非常感谢。
4.案例点评
本案是一起普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欠款纠纷,法律关系相对较简单,在全国各地和都普遍存在此类纠纷,调解员在调解该起纠纷时,秉持公平公正的原则,既准确运用法律法规,又要兼顾到当事人的实际情况和人情世故,同时,围绕争议的焦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逐渐缩小矛盾双方的意见分歧,既妥善化解了矛盾纠纷,又宣传普及了法律知识,最终促使双方保全了朋友关系,避免了通过诉讼之后造成的朋友、亲情关系丧失。
来源:铅山县司法局